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丰金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327执2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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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75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丰金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丰金鹏;李传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鲁1327执2755号丰金鹏、李传萌:你(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27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丰金鹏、李传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偿还欠款375439.79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丰金鹏、李传萌负担案件执行费5532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联系人:执行三庭李春江联系电话:地址:莒南县十字路镇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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