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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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646号案件名称
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6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5559319F,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71号-5。法定代表人:吴小杰。被执行人: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89343594B,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西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吉伯明。申请执行人江苏澄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佑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初15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盛丰公司应支付澄佑公司工程款3771754.6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2351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盛丰公司名下不动产,已查封,且均已进入执行异议程序;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因由案外人异议,正在依法审查,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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