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令涛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3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319号
  • 案件名称

    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令涛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令涛;刘春英;王延起
  • 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319号申请人: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670328718T,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新寨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安贵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令涛,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刘春英,女,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延起,男,1956年3月11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令涛、刘春英、王延起、第三人江苏鑫海润泽不锈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王令涛、刘春英、王延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令涛、刘春英、王延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湖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左月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