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宏兵、张常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2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242号
  • 案件名称

    张宏兵、张常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宏兵;张常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兵,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张常军,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张宏兵与被执行人张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常军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宏兵借款50000元,逾期利息15437.5元,合计6543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8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常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宏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92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依法留置送达。2.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2021年9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2021年9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6155.5元,执行费892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超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