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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佳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郭剑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22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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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22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郭剑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佳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郭剑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2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佳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丝织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3990W。法定代表人吴伟青。被执行人郭剑勇,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佛山市佳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郭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郭剑勇应向佛山市佳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8896.68元及利息(以378896.68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6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佛山市佳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6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郭剑勇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再次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2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长磊审判员  蓝 江审判员  黄远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余泽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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