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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少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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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8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少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少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石坊街西61A。法定代表人:韩存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少锋,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8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一、李少锋归还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103元,利息34824元(计算至2019年10月27日),本息合计11892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宝鸡宁锐汽车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李少锋负担。判决生效后,在限定期限内李少锋分文未履行,宝鸡宁锐汽车服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少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少锋立即交纳借款本息11892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7日),并承担2019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1424元,缴纳执行费1705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少锋采取了全面的网络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李少锋无商品房、股票、车辆信息及开办企业和实体经济组织,也无大型农机具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少锋仅有微信存款228.11元,本院已划拨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携妻子常年在江苏打工,但无具体地址,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明的被执行人李少锋的财产状况和家庭状况告知申请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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