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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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470号案件名称
朱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待轮候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47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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