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利、张慧敏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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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168号案件名称
张会利、张慧敏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会利;张慧敏;张光雨;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168号原告:张会利,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媛,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慧敏,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媛,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光雨,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媛,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宁安园1-1-1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083366XF。法定代表人:孙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薇,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滨河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03000506319R。法定代表人:辛国勇,职务: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会利、张光雨、张慧敏与被告河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会利、张光雨、张慧敏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会利、张光雨、张慧敏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410.43元,减半收取7205.22元,退还原告7205.21元。审 判 长 刘树军人民陪审员 崔凯丰人民陪审员 王恩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广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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