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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行公司、杨才富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8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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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8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行公司、杨才富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遂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行公司;杨才富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行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764、766、770、二层201、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54723969N。负责人:胡明涛,该公司经理。授权代理人:魏昕,系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才富,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行公司与杨才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04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440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JN××××的东风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调查走访及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 林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行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764、766、770、二层201、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54723969N。负责人:胡明涛,该公司经理。授权代理人:魏昕,系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才富,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行公司与杨才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04民初13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440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JN××××的东风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调查走访及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 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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