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转阳、于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58号
  • 案件名称

    张转阳、于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张转阳;于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张转阳,女,汉族。被执行人:于洋,男,汉族。张转阳与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洋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张转阳2021年8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288元。本院在执行中,8月26日向被执行人于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于洋支付张转阳1028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元,执行费54元,共计10373元。9月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洋分期支付张转洋案件款,当天支付2000元,从2021年10月起每月9日前至少支付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5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军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