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商树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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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736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商树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商树海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7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负责人:杨光,系该公司临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鹏,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树海,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商树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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