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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林、张学林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恢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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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恢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会林、张学林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会林;张学林;赵敏荣;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恢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会林,男。被执行人:张学林,男。被执行人:赵敏荣,女。被执行人: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震,系该公司经理。王会林申请执行张学林、赵敏荣、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恢复立案,同日向张学林、赵敏荣、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81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交纳执行费2630元。但被执行人张学林、赵敏荣、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张学林、赵敏荣、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2、查询到张学林、赵敏荣、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已予以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3、本案在首执案件中已查封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辽HXXXXX号挂车;4、在首执案件中已委托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张学林、赵敏荣的房产进行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本案被执行人张学林、赵敏荣、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首执案件中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王会林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学林、赵敏荣、盖州市凯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 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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