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蕾、吴海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8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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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8130号案件名称
吴蕾、吴海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蕾;吴海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8130号申请执行人:吴蕾,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60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吴蕾申请执行吴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海燕在贵州省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海燕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20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成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 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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