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松涛与孙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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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418号案件名称
马松涛与孙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松涛;孙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松涛,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维,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马松涛因与被上诉人孙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马松涛在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按马松涛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及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通知马松涛在限期内交纳上诉费,该法院专递邮件于2021年7月25日被退回一审法院,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标注未妥投及退件原因为:收件地址欠详∕有误∕已搬迁、电话拒接∕长期无人接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马松涛虽未接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及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已经产生马松涛收到相关文书的法律后果。马松涛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上诉人马松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松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卢佳欢审判员 任宝君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冬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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