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纪金马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成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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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112号案件名称
重庆世纪金马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成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世纪金马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许成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17民初7112号 原告:重庆世纪金马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牌坊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64718D。法定代表人:张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昌斌,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成建,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世纪金马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成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世纪金马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重庆世纪金马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 审 判 员 吴亚萍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石 颖书 记 员 柳云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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