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俊哲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1001民初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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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1民初1386号案件名称
武俊哲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武俊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1民初1386号起诉人:武俊哲,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2021年8月31日,本院收到武俊哲的起诉状。起诉人武俊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渠远洋向原告偿还借款380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日,被告渠远洋因资金周转在原告武俊哲处借款38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欠款于2020年12月1日前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之规定,原告在诉状中自认被告在原告工作地和田进行借款,该借贷行为地既非北屯垦区法院管辖案件的垦区范围,亦非北屯垦区法院管辖案件的城区范围,且被告渠远洋住址为新疆乌苏市南苑街道塔城××路××和小区6号楼3单元503室,亦不属于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故本案不属于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武俊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金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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