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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宽、王飞飞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82执保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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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保418号
  • 案件名称

    郭长宽、王飞飞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郭长宽;王飞飞;陈峰;庞业娟;禹城胶东村镇银行;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恒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82执保418号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郭长宽、王飞飞、陈峰、庞业娟、山东恒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30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保全立案。现已按裁定书及移送要求,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峰、庞业娟银行存款136564.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未能查询到足额银行存款,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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