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宽、王飞飞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82执保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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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保418号案件名称
郭长宽、王飞飞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长宽;王飞飞;陈峰;庞业娟;禹城胶东村镇银行;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恒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82执保418号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统元食品有限公司、郭长宽、王飞飞、陈峰、庞业娟、山东恒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482民初30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保全立案。现已按裁定书及移送要求,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峰、庞业娟银行存款136564.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未能查询到足额银行存款,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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