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刚、刘笃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81执恢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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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245号案件名称
徐国刚、刘笃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国刚;刘笃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1执恢245号刘笃生、徐某某:刘笃生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做出(2020)陕0581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徐某某赔偿刘笃生医疗费3200元、护理费1440元、误工费1080元,共计5720元,扣除已垫付的3200元,即2520元。2、徐某某赔偿刘笃生下余医疗费7757.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共计8477.08元的70%即5933.96元。3、案件受理费17.5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徐某某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笃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刘笃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徐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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