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世、祁东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申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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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申125号案件名称
杨云世、祁东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云世;祁东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祁东县融媒体中心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申125号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云世,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琳,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祁东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1号县四大家院内5楼。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职务:主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祁东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祁东县洪桥街道南山社区南山大道37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英,主任。再审申请人杨云世与被申请人祁东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祁东县融媒体中心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云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文 芳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杨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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