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瑶琴、李科研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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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844号案件名称
邹瑶琴、李科研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邹瑶琴;李科研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844号 申请人:邹瑶琴,女,1997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靖,湖南君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科研,男,1992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人邹瑶琴与被申请人李科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邹瑶琴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科研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邹瑶琴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邹瑶琴的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邹瑶琴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福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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