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卫国、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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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006号案件名称
辛卫国、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辛卫国;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006号原告:辛卫国,男,汉族,1952年10月1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安徽八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东怡金融广场B-3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15115B。法定代表人:殷晓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辛卫国与被告安徽怡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辛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辛卫国负担。审判员 钮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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