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880号案件名称
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80号再审申请人: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察布查尔镇同文苑16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岳洪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起诉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1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2020年3月20日,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我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称:“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17)新40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现进行至执行程序。由于涉案工程系实际施工人张建忠承包经营,有(由)张建忠投资,自负盈亏,债券由张建忠享有,债务由张建忠承担。故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将上面两份判决书载明的全部权利转移给张建忠所有,现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贵公司,由张建忠直接向贵公司主张两份判决书载明的全部权利,贵公司直接向张建忠履行两份判决书载明的义务”。该《债权转让通知书》表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经提起的诉讼,并非维护自身权益,而是按照张建忠的意图和指示,向我公司主张所谓的工程款权利。我公司所主张的案涉工程中的权利应当由张建忠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无关;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基于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案件管辖和破产案件管辖均属于专属管辖。像本案实际施工人张建忠挂靠的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张建忠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样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即使认为张建忠在本案中的地位属于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该规定,应视为其承认和接受了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无权再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其应获得的合同利益是张建忠向其支付的管理费,且该管理费应属非法收益,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既然《债权转让通知书》中明确实际施工人张建忠享有权利,理应由其承担相应义务,亦符合民事法律设置的公平原则。综上,我公司向实际施工人张建忠主张赔偿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目的在于通过集中管辖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避免发生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不同的法院审理致其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不一致,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故有必要将这些诉讼集中于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本案中,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苏09破申1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而且,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相对方,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作为发包方已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但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只开具一部分工程款发票,对其造成开票损失,将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张建忠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损失。因此本案属于有关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的诉讼,即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虽然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乾坤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古丽巴哈尔·苏力坦审判员阿斯娅·玉山审判员韩雅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乌丽盼·哈里比牙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安才、曹忠召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031号之一 下一篇 赵桂芝、赵运然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128执恢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