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喜、卓海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821民初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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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民初2124号案件名称
黄大喜、卓海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黄大喜;卓海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821民初2124号原告:黄大喜,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告:卓海军,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黄大喜与被告卓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大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卓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黄大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卓海军支付原告工资3,05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工资而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共计600元;三、判决被告按银行定期利率支付工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被告卓海军在浏阳普迹镇承包农田改造工地,雇请原告黄大喜于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5月31日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做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下欠原告工资3,050元,并打下欠条一张。欠款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卓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信息复印件、赵家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欠条原件,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被告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双方成立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其给被告提供劳务的义务,但被告在对工资进行结算后未及时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有违诚实信用法律原则,有悖社会主义契约精神,被告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报酬3,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黄大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卓海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大喜劳务报酬3,050元;驳回原告黄大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卓海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景 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天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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