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学堂与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财保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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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财保156号案件名称
石学堂与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学堂;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 0235财保156号申请人:石学堂,男,汉族,1971年02月11日出生,云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申请人石学堂与被申请人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235执保4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石学堂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学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雪娇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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