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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恢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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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恢197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121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9821.56元,应收执行费18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自行协商,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意见,双方均同意和解当天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95000元后案结事了,其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执行和解协议签字后,双方去银行已经办理了转款手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89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所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3执恢1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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