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纪友、陈碧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6民初4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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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6民初4384号案件名称
耿纪友、陈碧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潢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耿纪友;陈碧芳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6民初4384号原告:耿纪友,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彬,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碧芳,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耿纪友与被告陈碧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耿纪友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纪友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陈碧芳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纪友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耿纪友负担。审判员刘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孙伟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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