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巨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远升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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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72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杭州巨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远升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杭州巨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远升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巨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水晶。被执行人:宁波远升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建民。申请执行人杭州巨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远升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巨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远升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巨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720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099.18元(暂计至2021年1月5日,自2021年1月6日起以52720元货款未付部分为基数按LPR利率上浮50%另行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日止)。另负担申请执行费754元,案件受理费598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宁波远升电控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宁波远升电控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宁波远升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巨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宁波远升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7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顾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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