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贵佳与姜凯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049号案件名称
谢贵佳与姜凯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谢贵佳;姜凯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贵佳,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祎临(系谢贵佳之妻),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凯,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贵佳因与被上诉人姜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谢贵佳及姜凯二人的合伙出资情况、合伙财产情况及合伙关系是否解除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贵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春露审判员 王浩审判员 季海滨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美琦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吉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融建盟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40号 下一篇 张水玉、伍乾龙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