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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贵佳与姜凯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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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049号
  • 案件名称

    谢贵佳与姜凯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谢贵佳;姜凯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贵佳,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祎临(系谢贵佳之妻),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凯,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贵佳因与被上诉人姜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谢贵佳及姜凯二人的合伙出资情况、合伙财产情况及合伙关系是否解除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贵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春露审判员    王浩审判员    季海滨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美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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