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常蛟、宾金勇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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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3245号案件名称
梁常蛟、宾金勇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梁常蛟;宾金勇;聂友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梁常蛟。被执行人宾金勇。被执行人聂友明。申请执行人梁常蛟与被执行人宾金勇、聂友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宾金勇、聂友明共同返还梁常蛟投资款100万元,并负担受理费14000元。经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宾金勇、聂友明银行存款1014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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