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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拙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恒置业(滁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5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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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5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拙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恒置业(滁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滁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拙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恒置业(滁州)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538号之一申请人:上海拙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山路1718弄5号楼1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326848242。法定代表人:肖彦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恒置业(滁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3UXC42。法定代表人:谭莉,(职务不详)。申请人上海拙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恒置业(滁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拙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恒置业(滁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上海拙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拙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恒置业(滁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上海拙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茂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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