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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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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51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甲、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甘肃省舟曲县。被执行人梁某某,男,藏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现住甘肃省临夏市。关于王某甲申请执行梁某某、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性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云审判员 才让当智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看 召 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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