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5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519号案件名称
王某甲、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甘肃省舟曲县。被执行人梁某某,男,藏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现住甘肃省临夏市。关于王某甲申请执行梁某某、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性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云审判员 才让当智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看 召 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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