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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云燕、勾廷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4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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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4279号
  • 案件名称

    陶云燕、勾廷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陶云燕;勾廷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4279号原告:陶云燕,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勾廷远,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陶云燕与被告勾廷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陶云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陶云燕负担。审 判 员 刘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谢兰书 记 员 龙芸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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