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云燕、勾廷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4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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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4279号案件名称
陶云燕、勾廷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陶云燕;勾廷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4279号原告:陶云燕,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勾廷远,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陶云燕与被告勾廷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陶云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陶云燕负担。审 判 员 刘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谢兰书 记 员 龙芸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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