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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台山市台城邂逅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7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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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7132号
  • 案件名称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台山市台城邂逅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台山市台城邂逅奶茶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C}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7132号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伟,广东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台城邂逅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3号110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55FUD31G。 经营者:莫华勤。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台城邂逅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柯铭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雅 书 记 员 钟宜真 {C}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7132号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伟,广东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台城邂逅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沙岗湖路3号110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55FUD31G。 经营者:莫华勤。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台城邂逅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柯铭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雅 书 记 员 钟宜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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