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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瑞、吴成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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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2220号
  • 案件名称

    宋瑞、吴成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宋瑞;吴成刚;台安县鸿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徐飞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2220号原告:宋瑞,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被告:吴成刚,男,汉族,司机。住所地:鞍山市。被告:台安县鸿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李振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徐飞,男,住所地鞍山市。原告宋瑞与被告吴成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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