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瑞、吴成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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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2220号案件名称
宋瑞、吴成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宋瑞;吴成刚;台安县鸿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徐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2220号原告:宋瑞,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被告:吴成刚,男,汉族,司机。住所地:鞍山市。被告:台安县鸿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李振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徐飞,男,住所地鞍山市。原告宋瑞与被告吴成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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