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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刘永强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2159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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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2159号之八
  • 案件名称

    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刘永强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刘永强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2159号之八解除保全申请人: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留史镇朱佐村。负责人:刘伟亚,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荔,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永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与被告刘永强、李杏蕊、付金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冀0635民初2159号之四民事裁定,冻结了刘永强中国银行蠡县支行账户10×××31CNY0的银行存款313815元。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蠡县朱佐亚富达制革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永强中国银行蠡县支行账户10×××31CNY0的银行存款31381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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