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梁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481民初3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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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3205号案件名称
史某、梁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史某;梁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481民初3205号原告:史某,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宜,武安市壮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1,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原告史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梁某2归原告抚养,婚生儿子梁某3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相互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梁某2,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取名梁某3。婚后在家庭生活中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致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陈述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史某与梁某1离婚;二、婚生女儿梁某2(××××年××月××日出生)、婚生儿子梁某3(××××年××月××日出生)由梁某1抚养,抚养费由梁某1自行承担;史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探望两个孩子,梁某1予以配合;三、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梁某1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苗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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