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宗舜、刘春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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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332号案件名称
郝宗舜、刘春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郝宗舜;刘春林;孙桂美;陕西迪瑞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民初2332号原告:郝宗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男,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春林,男,汉族,。被告孙桂美,女,汉族。被告:陕西迪瑞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冶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郝宗舜诉刘春林、孙桂美、陕西迪瑞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宗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宗舜撤回起诉。诉讼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原告郝宗舜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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