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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宗舜、刘春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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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332号
  • 案件名称

    郝宗舜、刘春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郝宗舜;刘春林;孙桂美;陕西迪瑞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民初2332号原告:郝宗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男,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春林,男,汉族,。被告孙桂美,女,汉族。被告:陕西迪瑞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冶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郝宗舜诉刘春林、孙桂美、陕西迪瑞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宗舜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宗舜撤回起诉。诉讼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原告郝宗舜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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