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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增凯、王海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5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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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5012号
  • 案件名称

    高增凯、王海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高增凯;王海荣;周红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5012号申请人:高增凯,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海荣,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甘州区人,现住本区。被执行人:周红霞,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甘州区人,现住本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增凯与被执行人王海荣、周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甘0702民特7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王海荣、周红霞应该向申请人高增凯履行案件款320000元,被执行人王海荣、周红霞于202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二、申请人高增凯撤回对(2021)甘0702执5012号案件的执行。三、若逾期,申请人高增凯可于2022年6月1日后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高增凯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甘0702执501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0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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