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增凯、王海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50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5012号案件名称
高增凯、王海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增凯;王海荣;周红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5012号申请人:高增凯,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海荣,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甘州区人,现住本区。被执行人:周红霞,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甘州区人,现住本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增凯与被执行人王海荣、周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甘0702民特7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王海荣、周红霞应该向申请人高增凯履行案件款320000元,被执行人王海荣、周红霞于202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二、申请人高增凯撤回对(2021)甘0702执5012号案件的执行。三、若逾期,申请人高增凯可于2022年6月1日后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高增凯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甘0702执501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0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403执1071号 下一篇 拓贵俭、刘建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02民初6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