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悦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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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70号案件名称
北京悦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北京悦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悦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曹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GeorgHansjürgen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萱。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自鸣。上诉人北京悦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436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悦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涉《融资租赁直租合同》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因案涉合同为出租人提供的标准制式合同,且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故管辖约定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租赁物使用地为北京市延庆区,且后续还款事宜也在此商谈,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悦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上海)诉讼解决,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并未免除条款提供方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主要义务、加重北京悦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当属有效。鉴于出租人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孙雪梅法官助理 周洁筠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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