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双武、陈长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5民初2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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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2896号案件名称
董双武、陈长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董双武;陈长军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5民初2896号原告:董双武,男,汉族,1958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陈长军,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董双武诉被告陈长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双武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双武承担。审判员 马旭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思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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