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王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3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30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王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王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6735464893,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滨河南路69至77号。负责人:许晓洁,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一江,四川得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9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19328.07元及利息1883.32元、费用4607.52元、律师费1500.00元、案件受理费241.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1748.00元,其中案款1507.0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41.00元依法扣至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