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军直、朱聪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39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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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3982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军直、朱聪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罗军直;朱聪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3982号之一原告:罗军直,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聪聪,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熊庙村蔡庄37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7××××××××。原告罗军直与被告朱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罗军直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军直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7.5元,由原告罗军直负担。审判长 梁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晨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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