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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军直、朱聪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39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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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39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军直、朱聪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罗军直;朱聪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3982号之一原告:罗军直,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聪聪,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熊庙村蔡庄37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7××××××××。原告罗军直与被告朱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罗军直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军直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军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7.5元,由原告罗军直负担。审判长  梁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晨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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