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峰、李勇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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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480号案件名称
刘军峰、李勇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军峰;李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480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蒲城县。被执行人刘军峰,男,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勇与刘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9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军峰应履行案款91000元、案件受理费103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65元(已缴纳100元)。执行中,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刘军峰银行工资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峰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军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军峰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勇,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91000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彦 文审 判 员 王 军 洲审 判 员 赵 二 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泽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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