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月、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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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623号案件名称
刘文月、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文月;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月,男性,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办事处艾德工业园沿街综合楼东区1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月与被执行人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偿还66525.33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告知申请人。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到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刘文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保川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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