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剑锋、张冬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5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599号
  • 案件名称

    赵剑锋、张冬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剑锋;张冬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599号申请执行人:赵剑锋,又名赵建锋,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冬波,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剑锋与张冬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张冬波支付申请人煤款6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及申请执行费8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冬波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冬波有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管理信息,车辆管理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冬波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失信惩戒措施。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面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云   飞审判员 郭鹏代理审判员孟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小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