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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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1304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栋宽;包正正;宋正祥;林舍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822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胡锦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栋宽,男。 被执行人:包正正,女。 被执行人:宋正祥,男。 被执行人:林舍花,女。 本院在执行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栋宽、包正正、宋正祥、林舍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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