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立群、袁永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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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381号案件名称
易立群、袁永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易立群;袁永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易立群,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监理,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袁永彬,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娜(系袁永彬妻子),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立群与被执行人袁永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02执1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彦秋审判员 席 牧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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