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四学、张金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3执恢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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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296号案件名称
袁四学、张金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袁四学;张金国;刘富华;朱志祥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03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袁四学,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张金国,男,194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执行人刘富华,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朱志祥,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申请执行人袁四学与被执行人张金国、刘富华、朱志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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