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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绪彦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执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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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执41号
  • 案件名称

    向绪彦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向绪彦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41号被执行人:向绪彦,男,1962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常德市武陵区,现羁押于湖南省长沙监狱。被执行人向绪彦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终4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向绪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互联网银行、收益性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发起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向绪彦无对外投资信息、在各全国性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记录、无收益类保险购买记录、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1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利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2日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向绪彦在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缴存余额1523.63元,本院已将上述公积金余额及利息划拨至本案执行案款账户;于2021年4月14日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支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14日向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支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月18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2日向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1日向慈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16日向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16日向湖南省慈利县广福桥镇三丝村村民委员会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6日,本院于被执行人向绪彦的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绪彦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8月31日到本院第一接待室接受调查询问。但因被执行人向绪彦被羁押于长沙监狱,故本院已于2021年6月4日到长沙监狱调查询问,经查,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绪彦发出(2021)湘12执4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向绪彦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绪彦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慧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何志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翅书 记 员  罗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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