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五、董春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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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072号案件名称
桓仁五、董春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桓仁五;董春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072号原告:桓仁五女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泰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秦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春彦,女,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原告桓仁五女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董春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桓仁五女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五女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五女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桓仁五女山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楠人民陪审员 迟晓为人民陪审员 孙文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苗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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